一采石厂在某花岗岩区域挖掘花岗岩,丢掉了许多碎石在旁边。后该采石厂搬走。徐某某私自在此建立碎石设备,把这些碎石加工后出售给别人用作工程资料,出售额为22.1万元。徐某某是否构成不合法采矿罪?
公诉机关指控有罪,被告人认罪认罚,辩解人做了罪轻辩解,一审判定宣告无罪。这是又一个被告人认罪认罚、辩解人做罪轻辩解而法院判定无罪的事例,值得实务人员警觉、注重。
依据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三条,不合法采矿罪是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,未获得采矿答应证私行采矿,私行进入国家规划矿区、对国民经济具有极端严重价值的矿区和别人矿区规模采矿,或许私行挖掘国家规则实施保护性挖掘的特定矿种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花岗岩是矿藏资源,徐某某没有采矿答应证,出售额也达到了“情节严重”的规范,好像就应该构成不合法采矿罪了。可是,该罪归于行政犯,是否构成该罪,先要看行为是否违背《矿藏资源法》。
2024年11月8日修订、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的《矿藏资源法》(以下也是引证新法条文)第二条规则: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及统辖的其他海域勘查、挖掘矿藏资源,展开矿区生态修正等活动,适用本法。本法所称矿藏资源,是指由地质效果构成、具有运用价值的,呈固态、液态、气态等形状的天然资源。矿藏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认并调整。”
不合法采矿罪是针对不合法采矿行为而言。采矿是指挖掘矿藏资源。依据以上规则,挖掘的矿藏资源具有天然特点,应针对处于原始状况的矿藏资源,不包含现已被挖掘出来的矿藏。矿藏废石虽然从源头来讲,也是地质效果构成的物质,可是现现已过人工整理,与原始状况的矿藏资源存在差异。
《矿藏资源法》第四条规则:“矿藏资源归于国家所有,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藏资源的所有权。地表或许地下的矿藏资源的国家所有权,不因其所依靠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的不同而改动。”
《矿藏资源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则:“采矿权人在挂号的挖掘区域内,享有挖掘有关矿藏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藏品的权力。”
挖掘矿藏资源所指的矿藏资源是国家所有的。这种矿藏资源的国家所有权,延伸出探矿权、采矿权。与此相对应的是,这种国家所有的矿藏资源的挖掘,需求获得采矿答应证,先要问问政府是否答应挖掘。
从法益侵略视点来看,周光权教授以为:“不合法采矿罪既妨害了矿藏资源及其合理规划运用,又侵害了国家对矿藏资源的产业所有权。”没有通过答应而挖掘这种景象的矿藏,就会侵略国家所有权。
采矿权人获得采矿答应证后,对挖掘出来的矿藏品,享有所有权,能自行占有、运用、收益、处置,处置里边就包含了扔掉。对这种详细的矿藏品的再次加工、运用,不需求像挖掘矿藏资源那样需求行政答应。徐某某的行为便是针对被扔掉的碎石,这不契合不合法采矿罪的目标要件,没有侵略国家所有权。
与目标要件相关联的是,因为此前针对矿藏资源的挖掘行为已完毕,徐某某再次运用扔掉碎石的行为,也不是针对《矿藏资源法》所指的挖掘矿藏资源行为(采矿行为),也不契合不合法采矿罪的行为要件。